周边城市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关注微博 关注微信

摆一哈社区

大连金浦新区公安机关发布重要通告和警示通告

2020-12-27 21:12:26 2931 0

[复制链接]
从山中来 发表于 2020-12-27 21:12:26 |阅读模式

从山中来 楼主

2020-12-27 21:12:26

2020年12月27日,大连金浦新区公安机关发布警示通告,同时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十五制服”的通告》。特此公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门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和命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手段拒绝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家庭医学观察等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知自己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但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有关区域(包括住宅区或特定区域)的封闭控制措施,强行进入的,一律行政拘留。
六、违反有关要求,擅自停止聚集、洗浴、餐饮、棋牌室、网吧、电影院、歌厅、台球厅等场所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七、违反有关生产、休学要求,在生产、休学期间擅自恢复生产、开办学校的,予以行政拘留。
八、违反疫情防治需要,按照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或者强行冲进公安机关设置的警示带、警戒区的,予以行政拘留。
9.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通过信息网络等媒体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处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剂等防护用品、医疗保健用品或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传染病防治药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侮辱、威胁、危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卫生医疗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安全、财产和群防群治人员,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和隔离观察点的正常秩序的,依法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返回列表 本版积分规则

  • 发布新帖

  • 在线客服

  • 微信

  • 客户端

  • 返回顶部

  • 房产
    招聘
    交友
    二手车
    宠物
    商家